2013-11-25
无偿献血者由市红十字会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
一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无偿献血者给予相应的奖励:
1、献血总量达1 0 0 0毫升的,授予铜质奖章一枚;
2、献血总量达1 6 0 0毫升的,授予银质奖章一枚;
3、献血总量达2 4 0 0毫升的,授予金质奖章一枚;
4、献血总量达3 4 0 0毫升的,授予金质奖杯一个。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市红十字会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
1、在特殊、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无偿献血的;
2、在宣传、组织无偿献血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;
3、在采血、用血、血液质量管理工作及血液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;
4、举报他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功的。
三、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,责令停止其行为,没收所得,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四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,责令归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,责令停止其行为,没收所得,并处以1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六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、二十五条规定,责令其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于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,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。违反本条款规定,造成血源性疾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从重处罚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1 0 0 0 0元以上3 0 0 0 0元以下罚款,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吊销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违反本条款规定,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