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-03-20

3月6日下午,全国人大代表、心肺移植专家陈静瑜(右)正在帮助全国人大代表沈进进(左)通过手机“一键登记”身后自愿无偿捐献器官的志愿
■ 记者 杨振宇
“填写信息、提交,对吧?”
“对,把你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填写进去,确定一下……有了有了,这就是你的电子证书,153181号。”
3月6日下午,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江苏代表团小组讨论间隙,全国人大代表、心肺移植专家陈静瑜正在帮助全国人大代表沈进进通过手机“一键登记”身后自愿无偿捐献器官的志愿。
陈静瑜,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、心肺移植专家,被誉为“中国肺移植第一人”。作为两届全国人大代表,十年来,他一边拯救生命,一边为爱呼吁。他在2015年两会上要求开辟“器官转运绿色通道”的呼吁,如今已经变成现实。
今年的两会上,陈静瑜提交的议案依旧关乎生命。
加快脑死亡立法
今年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最后一年,陈静瑜再次提出加快脑死亡立法的建议,“我觉得中国普通百姓对脑死亡是有认识的,立法是有一定群众基础的。”
陈静瑜的信心来自以下这组数据:2016年,我国实现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4080例,捐献大器官11296个,比上一年提高近50%,占累计捐献总量的41%,每百万人口年捐献率(PMP)已达2.98。
陈静瑜认为,采用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,有利于提高器官捐献的数量及质量。因为脑死亡者仍有残余心跳,各脏器血液供应得以维持,所以在及时实施人工呼吸和给氧条件下,各脏器组织不会像心死者那样发生缺血、缺氧现象。作为供体,这些脏器组织有较强的活力,为移植成功提供了先决条件。在脑死亡实现立法以后,更多需要器官移植的垂危病人能获得重生机会。
“实施脑死亡立法不仅为了器官移植,也是对死者的尊重,而且有利于倡导科学、移风易俗,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。”陈静瑜说。
调查显示,ICU(重症加强护理病房)病人医疗费用是普通病房病人的4倍。即使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ICU病人,其医疗费用也相当于普通病房抢救成功的病人所需医疗费用的2倍。据粗略估计,我国每年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高达数亿元人民币。陈静瑜说:“这与医疗改革目标是不相称的,若以脑死亡为死亡判定标准,可大幅度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,同时也能减轻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。”
陈静瑜提出,科学界定一个人的死亡时间,在医学与司法实践中均有重要意义。死亡的界限标准不统一,确定死亡的时间不一致,可能会引起器官移植纠纷、遗嘱纠纷、保险索赔纠纷、抚恤金纠纷以及“不合理”死亡的认定等法律问题,也直接影响到继承、抚养与被抚养、赡养与被赡养以及夫妻关系能否自动解除等问题。
“脑死亡法”属于科技含量较高,人权和伦理学问题相互渗透的法律。纵然脑死亡立法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,但陈静瑜对未来充满信心:“从国际上看,脑死亡立法是一个趋势,卫生改革和社会发展迫切呼唤脑死亡立法。为了医学事业和司法实践的顺利健康发展,脑死亡立法势在必行。”
做好交通事故遇难者器官捐献工作
陈静瑜在议案中表示,各级红十字会、卫生部门要在全社会深入广泛地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知识的宣传普及,“特别要主动会同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,在驾照申领年检、车辆年检、交通事故调解等服务窗口,采取开辟宣传专栏、发放宣传资料、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,重点加强对交通事故高危人群的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宣传。要充分利用各种网站、电视、报纸等平台,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知识”。
陈静瑜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红十字会、卫生部门向受害人亲属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知识,协助动员自愿无偿捐献。
陈静瑜说,对遇难者已经提出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的交通事故案件,应从有利于人体器官安全、健康移植的时间考虑,优化依法处置交通事故程序。在处置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时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当地红十字会、卫生部门通报信息。
“对符合捐献条件的交通事故遇难者,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红十字会、卫生部门启动捐献程序,对交通事故遇难者死亡原因的法律认定工作可与器官获取同步进行,不浪费每一份爱心。”陈静瑜说。